超限利小,失信事大!36部门动真格了!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7-03-15 14:03:54【打印】

      最近物流圈发生了一件大事,一连串的“重磅”、“紧急”袭来,相信大家都被震得不轻。简而言之一句话,交通部等36个部门联合,制定26项措施,将对超限超载问题进行严惩。一份“备忘录”掀起轩然大波,堪称“史上最严”!
交通部发文《严重超限超载将受联合惩戒 相关信息将向社会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引发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对失信当事人实施3个方面26项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部分高消费、享受优惠政策等行为。

 2月24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网上直播,就《备忘录》的背景、意义、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2月24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网上直播,就《备忘录》的背景、意义、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2月24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网上直播,就《备忘录》的背景、意义、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2月24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网上直播,就《备忘录》的背景、意义、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2月24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网上直播,就《备忘录》的背景、意义、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以下10种行为将列入严重失信: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总结下来几个关键词:超限、超载、改装、欺骗、贿赂、暴力抗法。
失信当事人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方可从“信用交通”网站公布栏中撤出,相关信息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失信会有什么后果: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1.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
2.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
3.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6.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7.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8.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9.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
10.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
11.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的监管。
12.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
1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14.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
15.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16.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
17.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18.向社会公布。

(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19.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0.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21.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22.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23.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24.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
25.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
26.其他措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对于失信当事人名单中的货运车辆,在联合惩戒期间,不享受“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目前,新疆、宁夏、贵州等地都已经开始统一限重49吨的治超新规,江苏、浙江、湖北、山东等地又陆续出台最新的治超条例,实行“一超四罚”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这股严厉治超的浪潮还在各省继续推进落实,广大卡友们一定要提起警戒,超限利小,失信事大,切勿掉以轻心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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